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 印件。
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3倍。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产品在生产国(地区 >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的注册除根据使用原料和申报功能的情况按照国产南京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