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的保健食品可以技术转让。备案的保健食品不存在技术转让。
(1)受让方申请改变产品名称的,应提交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产品名称与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产品通用名的,还应提供命名说明。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2)样品试制场地和条件与原注册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3)应按照新产品注册申请材料要求,提供产品配方材料、生产工艺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试验报告、标签说明书样稿、3个较小销售包装样品等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人转让技术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的指导下重新提出产品注册申请,产品技术要求等应当与原申请材料一致。
审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评程序。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并对转让方保健食品注册予以注销。
受让方除提交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合同。
证明性文件(1)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原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3)样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原件。
(4)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5)经公证的转让合同以及转让方出具的注销原注册证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