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续保健食品注册,审评意见提出申请人产品名称不宜,是否可以申请保留原名称?
若产品名称审评意见出现“或提交保留原产品名称的申请和理由。”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产品情况选择更名或申请保留原名称。若商标名、通用名出现《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确不得含有的内容、使用原料品种超过三种或缺少商标名时,则必须提交符合新版命名指南规定的更名申请。
2.延续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时,如何提供准确的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报告?
根据市场总局要求,延续注册期间申请人自身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时,审评意见要求申请人提交自身名称地址变更证明。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内变更信息可以显示申请人名称地址完整变更信息的,申请人需打印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报告时,仅需勾选基础信息中的营业执照信息、变更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即可,无需勾选其他内容。并在打印前设置页面设置,选择页眉或页脚内的URL,可以打印出信用报告查询地址。